时间:2018-03-12 点击: 次 来源:河南法制报 作者:佚名 - 小 + 大
网友小东:一个外省的同学借了我6000元钱,过了一年多都不还,我问的多了,他干脆不接电话,现在已经联系不上了!请问我该如何向法院起诉他?
答:《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要到欠你钱的同学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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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北京前沿律师事务所 主任: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