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08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保护] 法院裁定禁止威胁骚扰 她离婚后仍心有余悸 实际上,由于不是身体上直接遭受的暴力,一开始,胡女士也遭遇了取证等困难,好在她保存了自己与欧某的语音聊天记录等。青神县法院依法审查了胡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和乡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书,并到派出所提取了双方的笔录,认为胡女士有继续遭受欧某家暴的潜在危险,遂于3月26日作出了裁定,禁止欧某对胡女士及其近亲属殴打、威胁、骚扰;期限六个月。 胡女士收到裁定书后,在法院工作人员、律师等人帮助下,于3月30日与欧某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 办完离婚手续,胡女士第一时间就更换了手机号码,她觉得欧某有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潜在危险,她不想再成受害者。 虽然有了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离了婚,更换了手机号码,但胡女士心里仍不踏实。她说,欧某之后还对她说:“你以为我找不到你吗?等我这段时间先挣点钱再说。” 4月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青神警方了解到,经过警方耐心的劝说,欧某已决定不再纠缠胡女士,目前已远赴广东打工。 尽管如此,但胡女士心里依旧有阴影。“晚上睡觉时,我不时会想起他的辱骂和恐吓,有时一晚上会醒十多次,总担心他会闯进来,对我造成伤害。”胡女士说,自己也不知道,这个担心什么时候才能完全消除。 [困境] 婚姻中精神暴力并不鲜见 但存在取证和界定困难 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在国内外像胡女士这样遭遇“精神家暴”的,其实并不鲜见。 据媒体公开报道,在中国法学会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精神暴力在我国婚姻关系里普遍存在,六成以上的家庭或多或少都有。精神暴力存在取证、界定等诸多困难,长期遭受精神暴力容易出现情绪表达障碍和性格扭曲。 吴宣肇法官(左一)向其他人讲解家暴知识眉山市青神县法院家事审判庭法官吴宣肇介绍,面对家庭暴力的魔爪,遭受精神暴力的妇女在长期暴力环境下,一些人回丧失自信心、起诉的勇气,不得不继续维持暴力的婚姻关系。有的妇女也选择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但终因证据难以取得,不仅问题没有解决,反而使受暴者感到求助无路。 而在法律层面,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精神暴力首次纳入其中。在四川眉山,青神县法院高度重视反家暴案件的处理,与当地妇联、公安局等单位,联合多次处理涉家暴纠纷。吴宣肇认为,粗暴的语言、长期冷漠的态度、持续的恐吓、威逼利诱的强迫等都是精神暴力的常见形式。 他说,这些年,女当事人中经常被丈夫拳打脚踢,不少人还遭受过精神暴力,但与肉体伤害程度的相关界定标准相比,精神上的伤害却很难找到法律依据。 吴宣肇分析,这除了在一些家庭中,施暴人多少还顾忌“君子动口不动手、不打女人”这种社会角色的约束外,还有的是掌握被害妇女的心理,深知从精神上折磨对方,更能从精神上拖垮她,让其主动就范。 此外,随着普法力度加大,许多人渐渐懂得“保护”自己。如果拳脚相加,使对方身上留下伤痕,弄不好就要吃官司。于是,一些人就采用精神暴力,由于家庭精神暴力具有反复性、隐藏性的特点,加上没有伤痕,不能做伤情鉴定,即使闹到法庭上,法官也难以认定谁是过错方。 究竟该如何有效防止精神暴力,一直以来由于家庭关系的私密性,给受害者的维权带来较大难度。 王新亮律师从事反家暴工作多年,曾参与起草《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他强调,遭遇家暴时,一定要零容忍,首先一定要报警,“这是目前很多家暴案件中欠缺的核心环节和证据。报警一方面可以防止伤害扩大或者升级,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另外,警方一旦出警,则会有相应的询问记录,可以保存证据”。 吴宣肇也认为,在发生精神暴力之后,对方精神暴力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以及保证书等一些书面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法律顾问:北京前沿律师事务所 主任: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