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1-19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涉及81个家庭、涉案金额高达1.89亿元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在南京几十位市民历经近三年的奔走、等待之后,终于迎来了法院的一审判决。 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路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500万元。查封冻结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路某和丁某在各自犯罪范围内继续退赔。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南京市中院的数次庭审直播中,这起合同诈骗案的作案手法逐步清晰起来——路某以买房为名,单独或伙同丁某寻找二手房房源,骗取卖房人以非资金监管方式,与其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先付一至三成的首付款,再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或其代持人名下,然后用该房屋抵押出去借贷。他们将拿到的钱主要用于后续购房首付款、个人挥霍等。 绕开资金监管,付完首付房产被抵押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6月,为改善居住条件和子女教育,南京胡女士将一套房屋挂在一些中介公司出售。同年9月,南京一家名为西屋置业的房屋中介公司找到她,向其介绍买家路某。在看过该中介公司的资质证书后,胡女士与路某见面。 在西屋中介的促成下,双方以非资金监管的形式,签订了交易额为630万的买卖三方合约。双方约定,在支付完定金5万元和首付121万元后,路某将在2016年12月份以银行商业贷款性质,将余款打到胡女士帐户。如到期未付,则路某要么以现金支付,要么赔偿违约金。 首付交毕,胡女士及丈夫便同路某一起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按约定,几天后,新的房产证将出来,买卖双方及中介会挑个时间一起到银行去办理抵押借贷手续。 但房产证出来后,路某说已联系了银行办商业贷款,“说贷款快下来时会主动联系我们,让我们去银行签字”。 不过这句话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后续几个月,面对胡女士的询问,路某每次都回复说“贷款顺利”。当年12月底,到了双方约定交余款的日子,胡女士才发现余款并没有到账。胡女士开始警觉。 2017年1月9日,路某和丁某已多日不接胡女士电话,胡怀疑被骗了。当日上午,胡女士到西屋中介办公地点,发现已人去楼口。而在门口,胡碰见了与她遭遇相似的其他卖房者,她们随即以路某诈骗及中介合谋诈骗为名报案。 2017年1月10日,胡女士去房产局查询房屋合同时得知,其房产已于2016年10月12日即房产过户完成当天,被路某抵押给了另两个陌生的人。 法院:被诈骗的房屋不应退还原房主 根据卖房人委托的律所在南京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路某房产信息的查询,当时路某及其代持人名下的房产多达上百套。 随即,这起牵涉甚广的二手房骗局浮出了水面。澎湃新闻观看庭审直播获悉,2017年1月25日,路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检方逮捕。丁某则于同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路某在基本无自有资金的情况下,以改善住房、购买学区房、投资炒房等名义,单独或伙同西屋置业负责人丁某积极寻找二手房房源,谎称路某有经济实力,且亲属在银行担任领导,可以确保办理住房抵押贷款。 两人骗取卖房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诱导他们在路某只支付房价款一到三成的情况,采用非资金监管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将房屋过户至路某或其指定的人名下,最后丁某在未得到卖房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保管的房屋产权证提供给路某。 路某将以上没有清偿房款的房屋抵押给其他人用来借贷,共拿到1.6亿余元,这些钱基本没有用来还购房尾款,反而用来支付后续购房的首付款,还有支付个人借款及利息和个人挥霍等。 两人不断骗取他人财产,造成81名卖房人售房尾款损失1.89亿元,其中丁某参与的犯罪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失1.85亿元。 卖房人既然被骗了,那么涉案的房屋是否能退还给原房主呢? 对此,南京市中级法院表示,该案诈骗犯罪的手法是路某以买房为名,先付一至三成的首付款,再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路某的名下或其代持人名下,然后用该房屋抵押出去借款。涉案房屋的首付款已经支付,路某实际上骗取的是卖房人的售房尾款,公诉机关指控路某等人诈骗卖房人的售房尾款并无不当,该案中卖房人的经济损失是售房尾款,而不是房屋本身,故不应退还涉案房屋。 法院称,关于涉案财产去向的问题,由于客观原因目前无法查清,但不影响对两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最终,路某、丁某均判被判犯合同诈骗罪。 |
法律顾问:北京前沿律师事务所 主任: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