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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16问

时间:2020-03-17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日前,吉林省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那么,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缴费的期限如何确定,如何划分参保单位类型?对此,吉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同志对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1.吉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主要内容有哪些?

  3月3日,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12号),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各类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缴费的期限如何确定?

  中、小、微型企业免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收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

  3.如何划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类型?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类型划分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有关规定,采取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确定,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划型结论作为同一单位减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依据。

  ——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划定。依据统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下简称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以下简称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的企业类型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划定。依据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有关规定明确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事业单位划定。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等有关规定明确的事业单位登记名录,与参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组织机构代码)、参保方式等参保情况进行比对核实,确认一致的直接采用,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定。各级社会保险局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参加失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划分为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无法通过相关部门提供名录确定类型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需通过与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税务、工信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核实完善确认单位名称、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结合单位参保方式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逐一完善相关参保类型信息。

  ——对相关部门尚未确定单位类型、参保登记信息无误的单位,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单位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信息数据,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进行划型,相关数据信息以2019年底为准。现有数据信息无法满足单位划型需要的,不增加单位事务性负担,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级社会保险局依据单位填报的《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附件3)所承诺的本单位类型,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对失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不实行承诺制,由各级社会保险局根据企业实际用工、生产经营、纳税等情况认定,提出类型划分审核意见。

  ——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具体减免费款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随同大型企业(集团)参保登记、缴费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或代管单位等(简称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条件的,可以申请按照中小微企业免征社会保险费,由大型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共同自行承诺申报,填报《大型企业(集团)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附件4)。非独立法人的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由社会保险局向参保单位发出《关于请提供非独立法人参保单位上级单位企业类型的函》(附件5),按照上级单位类型进行确认。

  ——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划型结论作为同一单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划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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