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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延时间逃脱法律制裁?浙江诸暨市检察官捕获“落网之鱼”

时间:2018-03-24    点击: 次    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何若愚 记者 阮帅 - 小 + 大

      浙江新闻客户端 (通讯员 何若愚 记者 阮帅)拖延行政处罚时间直到矫正期满就能逃脱法律制裁?检察官说不可以!日前,诸暨市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脱漏管”专项检察时,发现了“漏网之鱼”张力(化名),最终其被顺利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张力是诸暨本地人,2015年1月8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7年9月13日,张力在朋友家聚餐,由于天气闷热,他喝了一瓶啤酒。饭后,他急着赶回厂里办事,便抱着侥幸心理开着车子上了路,没想到被执勤交警抓了个正着,现场呼气测试测得酒精含量为38.8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
    而早在2012年,张力已经因为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十日以下的处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张力应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但张力却以左脚骨折需要接受治疗为由,一直拖延时间,逃避行政处罚,直到被检察院发现。而此时,离张力解矫脱管只剩3天。
    诸暨市检察院立即建议市司法局暂停解矫手续,督促公安机关对张力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并依法监督司法局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最终张力符合关押条件被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满后被顺利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张力收监执行刑罚后,诸暨市检察院要求司法局、公安局建立专人联络制度,在解矫前查询社区服刑人员是否有需要被行政拘留但尚未作出行政拘留的情况,进一步完善了治安管理处罚信息查询对接机制,有效避免了社区服刑人员“蒙混过关”。
    检察官提醒:判处缓刑并不代表不执行,根据相关规定若在缓刑期间存在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及人民法院禁令的行为,即使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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